透明是實現法治的基石。無論是公權力,還是準公權力,唯有運行透明,才能倒逼權力運行水平提升,防止權力利用、尋租,實現與公眾的良性互動,也才能減少猜忌、贏得公信。抓好高等教育,于私是實現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保障,于公是落實國家百年教育大計、實現教育強國夢的重要基礎。高等學校依照法律授權實施高等教育及部分管理工作,是典型的準公權力行使者,自然對公眾負有說明義務。因此,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之外,高等學校也負有公開信息的義務。
近年來,高等學校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積極推進信息公開,走在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前列。繼制定、修改《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后,教育部又于2014年發布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以清單的形式,明晰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的范圍與方式。尤其是,《教育部關于公布<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的通知》還明確提出,將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對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督查。
對法律法規落實情況進行評估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輔助手段,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體現和重要路徑,也是實現精細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精細化管理的核心要義是將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有機結合,用科學、客觀的統計數據來反映管理現狀、指導政府決策、引導被管理者的行為,反對并防止拍腦袋決策。這必須要由專門的機構、運用專門的測量工具來進行獨立、客觀、科學的評價。
長期以來,無論是評價政府自身工作,還是評價政府管理狀況,往往都是由管理者主導、由管理者評價,具有局限性。首先,管理者主導評估,往往受管理者自身視野、視角的制約,因對一些做法習以為常、產生“免疫力”,而無法發現問題與癥結,“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其次,管理者主導評估,限于人力、精力、能力,很容易走馬觀花、流于形式。目前無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還是其他部門,都普遍面臨事多人少的困境,難以投入充足的人力全面、深入地進行評查,主要依靠被管理者自報材料,就會出現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面。再次,管理者主導評估,很容易陷入自說自話、自娛自樂的窘境,做得再好,都難以贏得公信力。
對高等學校落實法律、法規、規章等關于公開信息要求的情況進行評價,避免管理者主導評價、高等學校自我評價的種種短板,必須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第三方評估是指:由一個既獨立于管理者,亦獨立于被管理者的主體,依照一套完整的指標體系,對高校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客觀評判。首先,評估者只能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外的主體。為了確保評估的客觀性,評估者絕不能與被評估者有利益糾葛,既不能是其管理者或者被管理者,也不能任何商業目的,與之有任何的利益輸送。唯有如此,評估者才能擺脫“屁股決定腦袋”的定律,站在客觀的立場上,評價高校信息公開的管理工作和高校落實信息公開規定的情況。
其次,評估必須堅持依法設定指標的原則。確定好評估什么、怎么評估是做好評估的前提,不能漫無目的、隨心所欲。評估也是一個指揮棒,于法無據、隨意評判,缺乏嚴肅性,非但不能客觀反映實際情況,反而會引發工作的混亂。就高校信息公開的評估工作而言,只能堅持“依法”原則。即,法律法規等要求高等學校公開什么,就評估什么,要求怎么公開,就怎么評估。
復次,評估應當堅持客觀原則。第三方評估的生命力在于客觀反映真實情況,做到一視同仁。只有在評估指標設計和評分標準中最大限度排除主觀隨意性,杜絕拍腦袋、憑感覺打分的做法,才能有效掌控評估活動,防止評估結果出現明顯偏差。為此,應盡可能減少各種價值判斷的指標,不做“好”、“壞”的區分,而著力評判“有”和“無”,不讓測評人員過多裁量權,不讓其見仁見智地做選擇。唯有這樣,才能做到用一把尺子度量信息公開工作,讓所有被評估者心服口服。
再次,評估應當堅持測量日常工作,不搞突擊檢查。評估的目的是為了督促工作,不是一陣風似地搞運動。必須做到“四不”,也就是不提前通知評估對象、不提前布置評估工作、不作動員、不告知評估內容。就高校信息公開而言,公開什么、向誰公開、什么時間公開、以哪種方式公開,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這就像是高考大綱,考試出題的范圍已經十分明確、具體,各類高校都應當聞風而動,認真執行。評估中能否獲得較好的評價,完全取決于自己是否嚴格按照“考試范圍”和要求去做。因此,評估應著重于對高校日常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測量和評價,而不是像搞運動一樣,為了取得一個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結果,上下其手應付評估檢查。當然,評估信息公開狀況,評估結果也要“陽光”,評估結束后,評估依據、評估結果都應向社會和被評估者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檢驗。
最后,評估必須注重制度的運行效果。第三方評估的最終結果可能是得出一套測評指數、一組排名,也可能得出一系列統計數據,但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對每一個測評指標的數據采集,分析相關制度的落實情況,讓每一個高校了解自身工作的亮點及存在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明確究竟是制度設計存在不足,還是制度落實不到位,也就能夠為進一步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有力的參考,為高校管理工作進入更為精細化的階段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教育部出臺《清單》,用一個動態的清單明晰高校的公開義務,又明確提出鼓勵對高校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冀望借助第三方評估的力量,推動信息公開工作邁上更高的臺階,這是開明之舉、自信之舉和創新之舉。相信借助這一手段,必能為高校信息公開考核、督查、問責提供更為客觀的依據,并促進高等教育工作更加透明、規范,進而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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