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稱“自學考試”)是一種“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以法律形式確定的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自學考試以其靈活的學習方式,低廉的學習費用,齊全的專業門類和嚴格的培養標準,多年來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了數以億計的合格畢業生,已經發展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高等開放教育體系。
社會助學是自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自學考試教育功能的主要載體。198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明確提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開展各種類型的助學活動。各類高等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構成了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主體,采取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函授、網絡、面授等形式,為自學考試學習者創造學習條件,幫助和指導學習者的學習活動。多年來,各類社會助學組織為成千上萬的自學考試學習者提供了優質、便捷、低價的助學服務,為自學考試事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然而近年來,隨著整個教育培訓產業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具有龐大市場規模的自學考試助學領域也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本參與其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背景下,一些自考培訓機構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在招生宣傳中采用刻意混淆自考助學班和統招的區別、虛假承諾補錄高校學籍、保證通過考試等種種“套路”等招攬新學員,一旦出現問題,便以各種理由拒絕退費,嚴重損害了考生利益和自學考試聲譽。虛假宣傳、退費難等自考助學培訓市場上的種種亂象,折射出自學考試助學領域管理制度的落后、監管主體的缺位。目前,自學考試助學管理所依據的政策文件仍然是三十年前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十年前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如今已經明顯落后于形勢發展變化?,F行的政策文件只涉及在教育行政系統內對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的“指導”和“管理”,而缺乏針對作為市場主體的自考培訓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制約和懲罰機制。部分自考培訓機構打著跟名校合作的幌子,混淆了全日制教育和繼續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概念招攬學員,而學員即便發現機構卷錢或認為存在虛假宣傳,向誰投訴和如何維權仍不明晰。而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由于不具備執法權,也無法對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打擊。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教育部聯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和公安部共同起草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管理的通知》,對包括自學考試在內的各種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和宣傳行為進行了規范并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锻ㄖ返某雠_適逢其時,突破了原有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培訓招生管理囿于教育行政系統內部的限制,直擊繼續教育培訓招生虛假宣傳執法打擊難的痛點。有了工商、網信、公安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就可以打造一張防范和打擊自考助學培訓虛假宣傳的“網”,從源頭的培訓機構審批備案,到廣告宣傳的過程和內容監控,再到發現問題時的關停和處罰,綜合利用政策、法律、經濟和技術等手段促進自學考試助學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各級自學考試管理機構在落實《通知》精神,加強對自學考試培訓招生廣告宣傳管理的同時,應該主動承擔起構建自學考試綜合信息服務和在線學習資源支持平臺的責任,為廣大考生提供有關政策咨詢、報名考試、課程專業、主考學校、成績查詢等信息與數據服務,以及在線課程服務,讓考生能夠方便地獲取來自官方權威渠道發布的信息,享受大量優質免費的自學考試在線學習資源服務。自學考試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和在線學習支持資源平臺建設也被列入了自學考試“十四五”期間的重點建設項目。治理自考培訓招生虛假宣傳,除了“堵”和“查”,更應該做好“疏”,以優質免費的公共信息服務占領自學考試助學市場,從而讓“良幣”逐漸驅逐“劣幣”,從根本上解決虛假宣傳問題。(教育部考試中心命題二處 李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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